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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土...
1.集体经济组织对各农户被征地面积进行登记,公示无误后进行第一次分配,按承包地面积13300元/亩(土地补偿费3300元,青苗费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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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经济组织对各农户被征地面积进行登记,公示无误后进行第一次分配,按承包地面积13300元/亩(土地补偿费3300元,青苗费3000元,附着物补偿费7000元)计算并支付给农户。2.集体经济组织按承包地面积进行第一次分配后所剩余的资金,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再分配资金。再分配资金属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享有,其分配法由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共同讨论通过并制定具体分配案,经80%以上的农户同意,方可进行再分配。民事主体依法获得的土地或者是房屋若是被征收,是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费的。征地的主体一般是政府或者是单位,征地的主体在落实具体的征收农田的工作时,首先需要确定征地的范围。房屋被征收,首先需要确定房屋的市场价值,然后需要等价赔偿。
1.集体经济组织对各农户被征地面积进行登记,公示无误后进行第一次分配,按承包地面积13300元亩(土地补偿费3300元,青苗费3000元,附着物补偿费7000元)计算并支付给农户。 2.集体经济组织按承包地面积进行第一次分配后所剩余的资金,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再分配资金。再分配资金属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享有,其分配法由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共同讨论通过并制定具体分配案,经80%以上的农户同意,方可进行再分配。重庆政府征地补偿标准是按相关条例规定来执行的,对于土地上有房屋、植被、树木等都会进行相应补偿,但前提是房屋土地都要有证件证明其所有权。还有,对于种植的树木的赔偿也并不是所有的都包括,如果政府已经告知要征收这块地了,有文件下来了,却还想要通过种点植被来赚取赔偿,那是不可能的,所以,不要钻这种空子。
征地补偿款的分意见一、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1、土地补偿归社集体所有2、土地上的附着物补偿款归所有者所有。二、征地款分配:1、应以本社现有农村户籍人口分配一定的比例。2、应以村民所尽义务的多少分配一定的比例,未尽义务的少分或不分。3、回迁人员应参看所尽义务的多少分配一定的比例。4、已迁走的人员,已死去的人员,应看迁出前销户前所尽的义务的多少分配一定的比例。5、外嫁女户口未迁走的尽了村民义务的应全额同等参与分配。6、失踪人员,生死不明的,失踪前尽了村民义务的,若户口仍在本社,应参与分配一定的比例。三、由于目前土地款分配的法律法规尚不明确,只有在村民自治的情况下进行协商分配。各地各社的情况不尽相同,这就需要在照顾各种人群的利益上寻找平衡点,这个平衡点就是划分一个较为合理的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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