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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破产取回权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二,一般破产申请取回权的权利主体是财产的权利人; 三,一般破产取回权的义务主体是管理人; ...
一,一般破产取回权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二,一般破产申请取回权的权利主体是财产的权利人; 三,一般破产取回权的义务主体是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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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取回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般取回权的行使通常只限于取回原物。如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原物已被债务人卖出或灭失,权利人的取回权消灭,只能以物价即直接损失额作为破产债权要求清偿,但可构成代位权利的除外。 (二)出卖人取回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一、破产债权是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 为在破产宣告后恰当公平的满足债权人的债权要求,必须在时间上确定某基准点,以此作为确定债权存在与否的临界线,并对破产债权的数目加以统计。 二、破产债权是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有担保的债权具有排他性的强制实现效力,应当先于无担保的债权接受清偿。 三、破产债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 并非所有的债权都可以依强制程序而获得满足,有些债权,特别是涉及人身性质的债权大多不得强制履行。 四、破产债权是非依破产程序不得行使的债权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只能依破产程序提出财产请求权,而不能对债务人提出有关债务的的民事诉讼,也不能要求法院个别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 2、在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只能依破产程序而获得公平清偿,即按照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和债权额的比例获得清偿,而不允许债权人各自行使其债权。
破产取回权分类: (一)一般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取回权的行使通常只限于取回原物。如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原物已被债务人卖出或灭失,权利人的取回权消灭,只能以物价即直接损失额作为破产债权要求清偿,但可构成代位权利的除外。 (二)出卖人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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