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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人民政府或县级以...
农村土地确权纠纷时有发生,关于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纠纷发生后,一般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来进行处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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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巨鹿县官亭村人位于我村村东一块承包耕亩约一亩半在我不在家时本村民在垫他的宅地时将我旳承包耕亩侵占垫为他的宅基并买给别人我发现吋问他讨要他也成认占有土地他说我己经买他人经多次协商调解至今沒更还没办法我只能到法院起诉我把现场拍了图片由村委会开好证明信到法院起诉法院不给立案向我要第二次承包证书在第二次承包时我村就没有搞這向工作所以农业局档案局就没有此文档我有第一承包证书法院立案庭又不承认村开证明也不顶亊我该怎么办难道我寃屈就没申诉了特向张侓師求助和咨询
1、一般是由人民政府处理。 2、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3、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人民。 2、乡(镇)政府根据发包方上报的审核报告,结合有关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工作方案,指导发包方制定具体措施,在不违背法律政策的前提下,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问题。 3、对个别村部分群众要求调地的,应当慎重把握、妥善处理。对符合法定情形,需要个别调整的,应当履行法定审批程序。权属争议未解决的,不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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