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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说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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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开设赌场”。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说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涉嫌赌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构成赌博罪,根据刑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 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 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但并不是说行为人一定要赢得钱财,只要是为了获取钱财,即使实际上未能赢得钱财甚至输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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