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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并没有权利强制拆迁农民宅基地房屋。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
县国土局有权要求强拆,但强拆程序应当合理;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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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能强行拆除正常的民房,但政府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停止源建设或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过期不拆除,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由有关部门检查工地,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
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往往发生在拆迁前期,完全是为节省拆迁成本而采取的措施,必然借助的政府法定的强制力量,其法律依据是要与事实结合的,现在的所谓违章建筑大多建筑在80,90年代,其建筑的目的往往是由于家庭居住的限制,扩展居住面积而建设,然而对其认定的法律是最近几年才颁布的,其不可能进行溯及既往,来认定那个时代的社会现象,这样做事不公平的,也是与立法的主题精神相背离的。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违章建筑拆迁补偿问题上,应区分建筑和建筑使用的材料、建筑和建筑范围内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建筑和建筑内的财产、拆迁补偿和拆迁补助费、拆迁补偿和拆迁补偿。首先,在拆迁补偿中,要注意区分违章建筑和建筑使用的材料。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不补偿拆除违章建筑。然而,不能认为拆除非法建筑使用的材料不需要补偿。事实上,一些违章建筑使用的材料在价值上可以独立存在,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使用的材料享有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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