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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价标准: 1、市政道路工程质量评价分为合格和优秀两个等级; 2、市政道路工程中的独立核算项目应为单位工程。同一市政道路工程...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为现行标准,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的。 原来的《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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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考核制度。 2、建筑工程应该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建筑工程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3、建筑工程质量应按以下要求验收: (1)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6)城科字第276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主编的《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1-90,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原部标准《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暂行标准(道路工程)》CJJ1-81同时废止。
第 2.0.1条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评定,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第 2.0.2条市政道路工程的工序、部位、单位工程应按以下要求划分: 1、工序:工序划分为:路基、基层、面层、附属构筑物等。 2、部位:市政道路工程不宜划分部位,但也可按长度划分为若干个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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