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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实施调查的,调查组成员中应当包括对被调查人的资格实施登记的有关省、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的人员。对有本实施细则第...
交通运输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公平、高效、便利的原则,管理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和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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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的涉及中国港口的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运价协议等,应当自协议订立之日起15日内,按下列规定向交通运输部备案:(一)班轮公会协议,由班轮公会代表其所有经营进出中国港口海上运输的成员备案。班轮公会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供该公会的成员名单。(二)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的运营协议、运价协议,由参加订立协议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分别备案。
外商常驻代表机构有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交通运输部或者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海运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下列经营者在中国境内收取运费、代为收取运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应当向付款人出具专用发票:(一)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及其分支机构;(二)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及其分支机构;(三)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及其分支机构;(四)《海运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企业。前款所列经营者应当向公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专用发票使用证明后,向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领取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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