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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是办理涉外离婚手续的国内一方公民,应携带: 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含复印件)。 2、本人《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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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是办理涉外离婚手续的国内一方公民,应携带: 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含复印件)。 2、本人《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用中文书写。 二、如果是办理涉外离婚手续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携带: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含复印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三、如果是办理涉外离婚手续的华侨、外国人,应携带: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含复印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以上当事人还应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办完离婚登记后,以上当事人需要提交注销后的《结婚证》复印件。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如因特殊情况,双方或一方确实不能亲自回国办理离婚诉讼,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作为代理人向原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办理离婚诉讼,并提交书面意见。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也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4.当事人各提交2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第2项、第3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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