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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单位证明信:证明是初婚、再婚、有无子女的情况;证明是工人身份、干部身份(证明是科、股级干部还是一般干部),初婚的要加民政部门章单位张榜公...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 (2015年12月31日) 目前实行登记制度,不用审批,即不用办准生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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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均为初婚;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再婚,但再婚前未生育子女的。 (2)男方单位出具初婚证明或从未生育过子女证明,报女方单位计划生育部门审核。 (3)女方计划生育部门对女方本人和男方婚姻、生育状况审核后,出具第一胎生育指标 (三联单),送男方单位盖章。 (4)男方单位盖章后,再次交女方单位盖章。 (5)女方持男、女双方单位婚姻、生育状况证明、户口簿和第一胎生育指标,到女方户口所有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审核,落实第一胎生育指标。 (6)女方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经审核保存男、女双方单位证明、加盖居委会、村委会计划生育公章,出具第一胎生育指标回执,填写回执日期,由女方在限期内,上交女方单位主管计划生育部门。 (7)女方单位收到第一胎生育指标回执后,此第一胎生育指标方能生效。 (8)女方得到本单位批准,落实第一胎生育指标后,方能怀孕。 (9)无业人员和农村户口人员和住农村散居居民,第一胎生育指标由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出具初婚或未生育过子女证明,报女方户口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审核,从女方户口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据第一胎生育指标,办理手续同上。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办理 受理单位: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服务对象:个人 办理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 办理条件: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18-49周岁) 办理流程: 1、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薄 (2)结婚证(已婚的)。 为方便群众,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代当事人办理婚育证明。 2、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受申请并核实有关情况。 3、对材料齐全、经核实无误的,及时办理;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核实后并及时办理;对于材料部齐全的,一次告知办理证明所需全部材料。 因此,可根据以上规定,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单位开具的婚育证明(内容:证明某男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登记结婚,属于初婚未育未抱养。特此证明。)需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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