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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申请主体,对于取保候审的申请主体即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资格问题,第九十五条明文规定:、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
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可能判处、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较轻,没有必要,但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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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根据《高检规则》第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按照《》第51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以上刑罚,采取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从规定可以看出,其范围涵盖了除可能、外的所有犯罪,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又是几乎任何一个案件都可以套用的。但是,也正是因为法律规定的宽泛,实践执行中取保候审的办理也就存在着诸多的不确定因素。多数情况下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认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而办案单位却认为不符合。可大家适用的的确是同一个标准,却能够得出两个不同的结论,这就形成了一个奇怪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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