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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四方面的证据: 1、权属证据:贵司的商标注册证及续展手续等。 2、侵权证据:侵权产品及商标、向工商或公安部门的投诉材料、侵权人的宣传材...
商标侵权诉讼需要具有充分的证据才能认定相关的被诉行为是否为侵权行为。具体来讲都需要以下证据: 首先是被侵权人的现存权利证明文件,例如: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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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客观存在的事实,就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物,任何案件的争议都是客观存在的,并且与一定的人和事相联系,当事人之间商标纠纷的发生,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发生、变化和造成的后果,以及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都必然在客观上留下痕迹,或者反映在人们的头脑里,所有这些都是客观的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凡属假定、猜测、推想等主观范畴的所谓事实,都不能成为商标诉讼证据。这种客观存在的事实,还必须是准确的,是能够起到证明作用的;如果是真实的但却不准确,也不能作为诉讼证据。这就是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作为商标诉讼证据的第一个条件,也是最重要的条件。 2、必须是与案情有内在联系的客观事实 这种联系的主要表现是: (1)与案件的主要事实有联系,即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相联系。 (2)与案件的次要事实相联系,即与主要事实以外的但又属于案件范围的其他事实有联系。例如,案件的管辖、当事人的资格等等。 (3)与案件的否定情况相联系,即证明本案的事实不存在,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不真实,等等。 3、必须是法律允许作为诉讼证据的客观事实 虽然是客观事实并且与案件有内在联系,具备了以上两个重要条件,但不一定都能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这里还存在着证据的许可性问题。根据《商标法》、《民法通则》等法律的规定,对某些特定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有着特殊的要求,只有符合这些特殊条件的证据,才能被承认,才允许在诉讼中使用。对于那些不具备特殊条件的事实,虽然也是与案件有内在联系的客观存在的事实,但却不准许作为诉讼证据,发挥不了证明的作用。 4、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客观事实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即使是客观存在与案件有内在联系并被法律准许使用的证明材料,也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才能进入民事诉讼程序,成为民事诉讼证据。无论是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还是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自己调查收集的,都必须遵照取得证明材料的法定程序。
1、书证:通常是公证书。专利权人通过市场调查发现侵权后,通常会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对购买侵权产品的过程和购买的侵权产品进行公证,或者对侵权现场(如承诺销售)或者侵权产品的安装地点进行调查公证,取得公证书,证明被告有侵权行为。在公证取证过程中,专利权人最好主动向销售者索要产品小册子、销售侵权产品人员的名片、购买发票或收据,以进一步明确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同时,专利权人可以要求公证机关说明上述材料的来源和真实性,并在公证书中记录。另外,顺便说一下,在选择公证处的时候,也要考虑一下。比如在省会城市,可以选择省公证处,而不是区公证处。一方面,区公证处可能缺乏经验;另一方面,区公证处可能会因地方保护或担心受到打击和报复而受到各种理由的推动。作者在天津和郑州申请公证时遇到过这样的问题,区公证处拒绝受理。但天津市公证处和河南省公证处及时受理了公证申请,高效地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二、物证:专利权人从市场上购买的侵权产品。购买的侵权产品应由公证人封存并拍照。原告应确保封条完好无损,否则被告可能会在质证时提出异议,对侵权产品不予认可。
《商标法》 第六十四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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