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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的解答,希望能帮到您: 寻衅滋事轻的是违反治安处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有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
网络挑衅也会成为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骂人,威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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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以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将有新的认定依据。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了网络寻衅滋事行为的表现方式:“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规定了网络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形式:“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九条规定了网络上的寻衅滋事犯罪与其他犯罪牵连或者竞合情况下的法律适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界定了信息网络的概念:“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遇到刑事案件,请律师辩护是唯一选择。在网上讨一个“无罪辩护”没什么作用,网上的网友即便是七嘴八舌地说你老公是无罪的、是被冤枉的,这丝毫不产生任何效力,检察院不会因为网友们在网上议论什么而改变他们对案件的认识。只有辩护律师把辩护观点和材料拿到法庭上与检察官辩论,才有可能会被法官采纳,从而才有可能作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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