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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
合同违约赔偿一般以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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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并未对房屋买卖违约赔偿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房屋买卖违约金一般由双方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作出约定,按照约定赔付违约金。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基于您的描述,我给予以下意见,首先这种情况下,是可以签署买卖合同的;其次对于违约金的部分一般是随合同约定主张,但是如果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可以按照实际损失主张,具体由法院酌定;再次不属于诈骗行为;最后证据材料一般需要举证对方违约的事实;
买卖合同违约行为依其具体违反合同义务情形的不同,可分为如下几种违约形态: (一)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又称为期前毁约、先期违约,它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后将不履行合同。 (二)实际违约。主要包括买卖合同当事人届期不能履行债务和届期拒绝履行债务两种。其最终反映形式为迟延履行或不履行。迟延履行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 (三)瑕疵履行。买卖合同的瑕疵履行主要指瑕疵担保责任,指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或权利瑕疵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向买受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不适当履行。指除瑕疵履行之外,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履行方式和地点而履行债务的行为。主要包括: (1)部分履行行为,如交付标的物在数量上不足; (2)履行方式不适当,如依约应一次性履行而分期履行; (3)履行地点不适当,即未在合同规定的地点履行; (4)其他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如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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