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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这个义务。母公司和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债务相互独立,如果是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关系的话,分公司的债务,总公司有义务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
1、控股集团没有义务偿还子公司债务。子公司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破产清算时,也不用母公司偿还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子公司可以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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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 1、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九种情形,其中第(5)项规定的情形是“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2、可见《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把分支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同列为当事人资格的诉讼主体,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对于分支机构的当事人能力予以确认。由于分支机构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自己名义从事与其法律地位相当的民事活动的法律特征,其完全可以作为合同主体和民事诉讼主体参与相应的民事活动。
一般公司股东没有偿还公司损失债务的义务。因为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公司股东存在下列情况,则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第二,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这要区分企业的性质而论,对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具有偿还债务的义务,但如果法定代表人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一,且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的话,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要求法定代表人履行出资义务偿还债务,也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法定代表人不是公司股东或已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当然就没有偿还公司债务的义务了。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没有偿还公司债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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