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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措施是制定打击拐卖妇女儿童方面的一些法律法规,成立专门的打拐工作机构,建立预防打击反拐工作的长效机制。 1.制定实施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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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措施是制定打击拐卖妇女儿童方面的一些法律法规,成立专门的打拐工作机构,建立预防打击反拐工作的长效机制。 1.制定实施相关的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法律法规,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和全国妇联又联合下发文件,强调要进一步加大打拐工作的力度。 2.成立专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机构,加大打击力度,公安部还设有专门的打拐办公室。 3.建立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反拐工作的长效机制。公安部建立了全国打拐的DNA数据库,要求对破案解救的被拐卖的儿童进行排查。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拐卖、绑架、收购、贩卖、接送、转让妇女、儿童的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一种选择性犯罪,可分为拐卖妇女罪和拐卖儿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没收财产:(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主要分子;(2)贩卖妇女、儿童;(3)贩卖妇女;(4)贩卖、强迫贩卖妇女或者强迫贩卖妇女;(5)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绑架妇女、儿童;(6)贩卖妇女、儿童;(7)贩卖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严重受伤或者死亡;(8)以贩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绑架妇女、儿童;(6)贩卖妇女、儿童;(7)贩卖妇女、儿童;(7)贩卖妇女、儿童或者贩卖妇女、儿童或者其他严重受伤害或者其他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8)。
拐卖妇女儿童罪未遂算犯罪。因为犯罪分子主观上有犯罪的意图,客观上已经着手实行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只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主观的犯罪恶性依然存在,所以仍要以犯罪论处,只不过在量刑上比既遂犯更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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