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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自行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终止业务活动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予以解散或者关闭并进...
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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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收合格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应当将填写好的开业申请表连同下列资料报送拟设机构所在地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一)拟设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名单及简历;(二)对拟任该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四)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五)设立分行的外国银行对该分行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保证书;(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拟设机构所在地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连同审核意见,及时报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其由总行承担。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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