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对被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人员,应当确定职务等级。退出现役转服军官预备役的人员,其职务等级的确定依照现役军官相应职务等级的任免权限办理。前款规定...
对在履行兵役义务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预备役军官,应当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给予嘉奖、记功或者授予荣誉称号。对在预备役军官工作中做出突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一)预备役少将、大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授予;(二)预备役上校,由军区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三)预备役中校、少校,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四)预备役上尉、中尉、少尉,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师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预备役军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忠于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三)符合本法规定的服军官预备役的年龄;(四)退出现役或者接受过军事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具有与其职务相应的科学文化知识、组织指挥能力或者专业技能;(五)身体健康。
预备役军官军衔分为:(一)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预备役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二)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预备役专业技术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海军、空军预备役军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69人已浏览
688人已浏览
1,576人已浏览
1,69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