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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的丧失可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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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的丧失,又称为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如下: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也不论是否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都丧失继承权。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不论是直接杀害还是教唆他人杀害,不论既遂或未遂,不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均丧失继承权。但是,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不是为了争夺遗产,而是为了其他目的,出于其他的动机,其虽会受刑事责任的追究,并不会因此而丧失继承权。 三、遗弃或者虐待被继承人,只有虐待情节严重的,才丧失继承权。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有以下的情形会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等其他行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不再享有被继承人遗产分配的权利。
法律规定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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