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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抗辩权有哪些?

2021-11-22
民法抗辩权包括以下内容: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未按顺序履行的,应当同时履行。 2、首先履行抗辩权 双方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当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行使不安抗辩权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暂停履行。首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暂停履行:经营状况部分严重恶化;转移财产,逃避资金,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用;其他情形,如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第二阶段是解除合同。当事人按照上述规定暂停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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