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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对携带毒品行为并不知情的,不需要因此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果当事人明知是毒品而携带运输的,涉嫌刑事犯罪,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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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不知情,要进行综合判断,具有下列8种情形之一,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箱包、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所携带的物品内查获毒品的; (2)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3)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丢弃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4)体内藏匿毒品的; (5)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不等值的报酬而携带、运输毒品的; (6)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毒品的; (7)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毒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的; (8)其他有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上述情形的前三种情形表现为执法人员检查时,从其所携带的物品内查获毒品,行为人有蒙蔽、逃避或者抗拒检查行为,并且对委托其携带物品人的姓名、住址等真实身份情况不能交代清楚。
不会的。毒品犯罪中,判断被告人对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而应当依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8〕324号, 十、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 毒品犯罪中,判断被告人对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而应当依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2)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3)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4)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 (5)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不等值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6)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7)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 (8)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9)以虚假身份或者地址办理托运手续,在其托运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1 0)有其他证据足以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1.如果当事人对携带毒品行为并不知情的,不需要因此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果当事人明知是毒品而携带运输的,涉嫌刑事犯罪,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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