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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承担必须以合同的方式进行,合同的签订方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是:债务人与 第三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然后经债权人的同意: 第二种是: 第三人...
一、须有有效债务存在。 二、被转移的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性。 三、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 四、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的同意。只有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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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须有有效债务存在。 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转让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即使当事人就此定有转让合同,也不发生效力。但就效力存在瑕疵的债务,在一定情形之下仍然可以成立债务承担。将来发生的债务,也可以设立债务转让,只是要等到该债务成立时才发生转移的效果。诉讼中的债务也可以由第三人承担。 (二)被转移的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性。 不具有可转移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 司法实务中通常认为下列债务不具有可转让性: 1.性质上不可转移的债务,它往往是指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特定债务人亲自履行,因而不得转让; 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移的债务; 3.合同中的不作为义务。 (三)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 (四)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的同意。
债权转让的有效条件主要包括:1。转让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具有可转让性;2。转让不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3。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4。转让不违反法律、法规,不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5。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转让对债务人无效。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权利,但权利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的权利不受转让登记程序或者权利的影响。
债务承担必须以合同的方式进行: (1)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经债权人的同意: (2)承担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经债务人同意; (3)债务人、第三人及承担人三方共同或分别达成债务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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