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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做出的审查结论,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以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形式表现出...
有关于不属于终局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6年2月1日施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受公安机关罚款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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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搞清楚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的范围这个问题,首先你得看一下的材料: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都不受理,具体的在《行政复议法》中有相关规定: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要想理解清楚关于终局性行政复议的情况和问题,要先弄清以下几点行政终局裁决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受公安机关罚款或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申诉,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选择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的行政决定,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作了与上相同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第30条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
行政复议的决定类型包括《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适用依据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滥用职权;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四)被申请人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的,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和依据,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做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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