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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劳动仲裁的时间根据《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如何理解的复函》(劳办发[1994] 257号),合法权利连续受侵害的职工若申请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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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分析超过法律申诉时效大致有这样几种类型:一是由于劳动者不知道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仲裁应在60天内提起,当被告知劳动法规定的申诉时效为60天时,才恍然大悟;二是离开原单位到新单位工作后在计算缴费金额时发现原单位未为自己足额缴纳或未按时缴纳社保费,再来提起仲裁已为时已晚。因此要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勿忽视一个基本的法律规定—申诉的有效期。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这里的“应当”是指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算。例如:单位未支付劳动者工资(包括加班工资)、未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等,当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就应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仲裁,由于种种原因员工只能在离开单位后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那也必须在离开单位之日起的60天内提起申请,否则将丧失一次维权的机会。因为时效是进入劳动仲裁审理的前提条件。
哈尔滨市民A到法院立案,立案庭的工作人员提出立案手续有欠缺,告诉其如何补正。A第二天补正了手续又去立案,法院受理了。但是开庭审理中,法庭认为A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一天,所以判他败诉。他认为法院在他第一次立案时已经受理了,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XX律师XX主任B认为,此事法院负有一定的责任,A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A第一次去法院立案之日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立案人员应出具证明,建议A申请国家赔偿。
超过申诉时效的劳动争议如何处理一些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而耽误了申诉时效,仲裁委员会应当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1)对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时效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就丧失了申诉的权利,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例如,因地震、水灾、火灾等现象产生的或者因战争或其他类似的军事行动等社会现象而产生的情况。“其他正当理由”则范围很宽,例如当事人不知道有仲裁委员会而向其他部门申诉延误时效或者生病,或者童工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等,至于“理由”是否正当,则应由仲裁委员会认定。 (3)申诉时效届满还要查明有无申诉中止的情况。如果扣除中止时间后不超过申诉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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