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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
一、法院对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既遂的裁量标准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原药制剂50克以上,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等危险物质的,会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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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既遂的判刑标准应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非法运输核材料,数量较多的、多次非法运输核材料,屡教不改的、既买卖又运输、储存核材料的等,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既遂的判刑标准应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非法运输核材料,数量较多的、多次非法运输核材料,屡教不改的、既买卖又运输、储存核材料的等,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原药制剂50克以上,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的; (二)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0克以上,或者饵料20千克以上的; (二)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3人以上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药、制剂50克以上不满500克,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的,依照本解释第一条、 第二条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4.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行为负有查处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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