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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是继父母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属于法律拟制血亲,具有与自然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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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人是 第一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人为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亲属,拟制血亲也可代位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代为继承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被代位人属于被继承人的子女,而被继承人的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被代位人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而代位继承人完全适用被代位人时的继承规则,所以代位继承人也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女婿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民法典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丧偶女婿对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具体表现为以下三方面: 1、为公婆或岳父母提供了主要经济生活来源。 丧偶女婿无论是否再婚,也无论他们是否与岳父母生活在一起,只要对岳父母的生活提供主要的经济资助,就可以理解为他们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岳父母死亡后就可以继承他们留下的遗产,并且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 2、为岳父母的日常生活提供了主要劳务。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并非只是提供了主要经济生活来源,如果丧偶女婿为岳父母的日常生活提供了主要劳务,也算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它包括生活上的侍奉、照顾,如有病的护理、医疗,平日的吃、穿、起居等生活上的料理。 3、对老人的赡养属于长期的、经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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