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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因不可归责于质权...
股权质押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我国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第78条第1款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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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合同未登记的,合同成立但是质权未设立,该合同是无效的。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合同自登记手续办理完毕时生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后,以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而失去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请求不当占有人停止侵权,恢复原状,返还质物。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债务人或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按照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如符合下列要求,则有效:(1)股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二)必须签订书面股权质押合同。(3)必须办理质量登记。禁止预设流质条款。依照法律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质押后,不得转让,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价款,应当提前向质权人清偿债务或者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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