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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股东退股的法律责任

2025-01-26
股东出资设立有限公司后,如果经济生活中的原因导致股东要求退股,可能有以下几种原因: (1) 公司经营风险过大,超出股东预期的投资回报。 (2) 股东去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死亡后,其股权可以列入遗产,但是如果继承人不愿或不适宜成为公司股东,则必须将死亡股东的投资从公司中分离出来。 (3) 股东离婚。当股东婚姻破裂,作为非股东的一方配偶,很难参加公司对于人合性要求较高的有限公司的会议。非股东配偶通常会将股东权益的一半从公司中抽回,以变现交割。 (4) 小股东遭受控股股东的压迫,想要退股。 (5) 公司陷入僵局,导致股东无法参与公司管理和决策。 (6) 股东的出资面临法律强制执行。 (7) 其他原因,如股东长期患病不能参加公司管理、股东乔迁异地或国外而要求退出公司、股东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故需要资金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完成出资后,不得抽逃出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股东要实现退出相当困难。其一是由于股东之间不合作,导致难以形成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甚至连股东会议都无法召开。其二是对外转让股权时,面临不能取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或原股东对新股东表示不接纳或不团结的意向,导致没有人愿意受让股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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