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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是建立在合同的基础之上,在医疗合同履行过程中,医方违反注意义务过失导致患者人身伤害的,则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竟合。我国《合同法》...
所谓医疗侵权是指绝大多数为故意,少数为无意的“习惯性侵权”。 何为故意,不主动地履行医疗义务、为了金钱利益而对患者实施诸多不必要的医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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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侵权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进行诊疗活动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医疗侵权责任。 赔偿项目包括住院费、检查费、治疗费、医药费、挂号费、医疗机构护理费等。赔偿的医疗费不包括患者原发疾病的治疗费和损害发生之前支付的医疗费用。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医疗侵权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医疗侵权责任。补偿项目包括住院费、检查费、治疗费、医疗费、注册费、医疗机构护理费等。医疗费用的补偿不包括患者原发疾病的治疗费用和损害发生前支付的医疗费用。《医疗纠纷预防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医疗纠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1)自愿协商;(2)申请人民调解;(3)申请行政调解;(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一、医疗侵权行为主体是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非法行医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触犯刑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也应承担民事责任。因非法行医的行为人不具备订立医疗合同的民事主体资格,这种民事责任性质,不应理解为违约责任,而应理解为侵权责任,可依照侵权行为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医疗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考虑到举证的难易,同时也考虑因过错的医疗行为而遭受侵害的患者能获得更多的赔偿机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行为是否存在过失、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常规、是否符合专业的标准,应由医疗机构负举证责任。 三、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过错的医疗行为已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如致死、致残或给患者造成不必要机体组织损伤等。 四、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所受的损伤后果有因果关系。因医疗行为本身具有损害性特点,病员本身既存的病理性改变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可能也有一定的作用,患者现存的损害后果往往是多种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即所谓的多因一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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