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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可以要求专利店赔偿吗?

2021-11-12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金额有以下确定方法:(1)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获得的利润。首先是利润的确定。利润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可以分为生产利润(销售总额扣除生产成本)、销售利润(生产利润扣除销售成本)、经营利润(销售利润扣除管理部门的管理费用)、税后利润(经营利润扣除后的利润,即纯利润)等。那么,《批复》中的利润是指上述《批复》解释的侵权利润是指除成本以外的所有利润。那么,如何界定成本的范围,是否包括目前管理部门的费用,常用的处理方法是将利润理解为销售利润,即扣除生产成本和销售成本的所有利润。二是确定销售数量。如何处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产品已经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2)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遭受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3)协议赔偿金额: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当事人就赔偿金额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批准。(4)法定赔偿金额: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或者侵权人因侵权而遭受的损失难以确定的,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职权,根据侵权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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