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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2011年广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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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 (2)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3)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上述两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 (4)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补偿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在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对其给予一定的补偿和救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其意义在于:第一,使每一个体发生的工伤损害的承担由全社会负责;第二,能够对遭受工伤损害的劳动者利益提供充分的保护,第三,使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能得到迅速的补偿成为可能。 我国工伤保险补偿制度的特点有: 第一,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如未依法参加保险,将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一旦发生工伤就要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二,缴费主体仅仅为用人单位,劳动者为此不需缴费; 第三,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原因,用人单位的参保率较低,即便如笔者所在的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情况也不尽如人意;第四,对劳动者的补偿水平较低,如一次性工亡补偿金仅为48-60个月的平均工资,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不小的差距。
应当认定为工亡,其直系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可由责任人赔偿,不足部分可由用人单位补足。
可以获得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和工伤死亡双重赔偿。 一、民事赔偿 应当赔偿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其中: 1、丧葬费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母亲属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按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支付5年; 3、死亡赔偿金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城镇居民上年度可支配收入赔偿20倍。 民事赔偿使用过错原则,受害者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者赔偿责任。 二、工伤赔偿 1、丧葬补助金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支付; 2、母亲属于供养直系亲属,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亡职工本人生前工资30%按月支付直至死亡;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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