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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47号中华人...
最高人民法院的以下司法解释可以体现出法院讲的是正确的。以下解释供你解读理解。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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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院的人讲,新司法解释这样规定的目的有二,其一,是刑事判决部分不受被害人个人意志的影响,原来这样的案子,往往是民事赔偿如果处理不好,被害人就会对刑事部分的判决胡搅蛮缠;其二,是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没得诉讼费收,单独进行民事诉讼的话,就可以收诉讼费。哈哈哈,这其二也许是笑谈,真实性不得而知……
目前的这个最高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具体是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鄂高法〔1998〕63号《关于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标的金额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起诉后,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和财产保全申请费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案件移送后,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继续有效。因执行诉前财产保全裁定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应由受诉人民法院在申请费中返还给作出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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