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行政上诉状范例 上诉人: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曹______,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顾_____...
以下是关于行政诉讼裁定不予受理刑事上诉状的回答:原告:名称:______地址:_________电话: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以下就是行政裁定不予立案上诉状范文 上诉人:殷某。 委托代理人:林中建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 住址:南京市石榴园18号 请求事项 依法撤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5)建行诉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由南京市建邺区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事实与理由 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举报后,被上诉人予以受理的行为属于司法侦查职能范畴,而不是行政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上诉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所实名举报人构成犯罪的事实经过,被上诉人仅在对上诉人材料受理后予以了登记,之后是否依职权履行职责,上诉人并收收到反馈。上诉人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对刑法犯罪有一定的研究,深知所举报材料能够反映的情况,同时上诉人作为一名受害者,在其他途径无法弥补自身损失的时候,只能寄希望于公安机关能够以职权对所举报人依法调查,并能够给上诉人一个合理的说明。被上诉人迟迟未履行职责,放任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其已经符合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规定,上诉人在多次沟通无果后向法律提起行政诉讼,其目的也是能够促使公安机关依法办事,对上诉人的举报事实进行调查并给予结果情况说明。 二、修改后的行诉法明确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扩大受案范围、强化受理程序约束等五方面保证行政诉讼的入口畅通,完善了对当事人的诉权保护。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明确规定,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行为已经违法,因此要求其履行义务的诉讼请求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综上,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5)建行诉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裁定对上诉人的行政起诉由南京市建邺区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〇一五年二月一日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女,19**年**月生,汉族,住**********,电话:***********.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女,19**年*月**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女,19**年*月**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诉人对山东省**市人民法院(2011)市中民重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一、撤销原判决,改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判决被上诉人承担上诉费。 事实和理由 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原判决认定“王**与被告张**达成的口头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是错误的。 1、原判决偷换概念将购楼房押金款认定为购房款。 押金款只是买卖双方打算成立买卖房屋的一种意向,双方还需进一步磋商对房屋买卖达成一致协议后,房屋买卖协议才能成立生效。一审法院在没有证据证明双方一致的口头协议成立的情况下认定合法、有效缺乏事实根据,是在没有事实的基础上适用法律,是对法律的严重亵渎。 2、即使双方达成口头协议也不能认定合法、有效。
行政诉讼不予立案上诉状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71人已浏览
167人已浏览
245人已浏览
20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