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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2、有4名以上持有...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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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具有符合公司法人登记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具有适应房地产开发经营需要的固定办公用房; 3、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4、具有四名以上专职技术人员,两名以上专职会计人员。
房地产公司可以采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除了必须符合《公司法》一般的设立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房地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条件。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如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答: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一千万元;(二)有四名以上持有专业证书的房地产、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两名以上持有专业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三)有按市场价格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四)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经营场所;(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增加房地产开发和经营业务范围的,须具备前款(一)、(二)、(三)、(五)项规定的条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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