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符合下列要求的,构成侮辱罪:1。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2、客观上,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体...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歌的管理秩序,同类客体是国家社会管理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国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国歌法》还就应当奏唱和不应当奏唱国歌的场合、奏唱时的姿势和举止作了明确规定。由此可见,国家对国歌的管理,是通过授权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而依法进行的,任何人和组织所从事的侮辱国歌的行为,均系妨害国家对国歌的管理制度和管理秩序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对象只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侮辱外国的国歌不构成本罪。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在公共场合以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行为。 第一、行为人必须是实施了上述行为,所谓篡改,是指将国歌的歌词和曲谱肆意修改,从而改变了国歌的原貌;歪曲、贬损,是指采取极其不严肃的方式奏唱国歌,以达到其侮辱国歌的目的;至于其他方式,是指上述方式以外的行为,如在私人丧事等不应该奏唱国歌的场合奏唱国歌等行为,具体是哪些行为,将来“两高”应该会颁布司法解释加以规范。 第二、上述行为必须是发生在公共场合。所谓公共场合,通常是指处在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大众的活动场所时产生的场合。例如学校、电影院、商场、广场、火车站等场所。 第三、侮辱行为必须带有公然性,即明目张胆地在众人在场或能使多人知晓的情况下进行侮辱。否则即使行为人实施了侮辱国歌的行为但不具有公然性,如在深夜行为人在某一公共场合实施了侮辱国歌的行为,但当时根本就无人知晓,这种行为则不构成本罪。 第四、侮辱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至于什么样的行为是情节严重,笔者认为,应该从行为人的侮辱动机、手段、场合、次数等方面加以考量。目前法律对什么样的行为构成“情节严重”尚无明确规定,我想日后应该有司法解释出台对此加以规范。 3、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在公共场合实施侮辱国歌行为的性质、后果,并希望通过其行为达到使国歌当众受辱、损害国家尊严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如行为人不是故意篡改国歌的歌词和曲谱,而是忘了歌词或非故意唱错了歌词,或者唱走了调,这样的行为则不应该追责。 4、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属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的主体。这里的自然人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权利。侵犯的对象只能是特定的个人。任何机关、团体、法人组织,均不能成为犯罪的对象。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是与他人开玩笑或者恶作剧造成他人难堪,或者无意中造成他人人格、名誉受损,均不能以侮辱罪论处。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侮辱市民、诽谤和诬告。人格尊严是指市民根据自己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认识和尊重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名誉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名誉,是公民的道德、才能、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指以名誉维护和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不是工作场所,而是自然人。侮辱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构成侮辱罪。在公共场合以焚烧、破损、涂装、污染、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刑法》第299条的规定,应以侮辱国旗、国徽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客观要件的本罪在客观方面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的人格,破坏他人的名誉,表现出情节严重的行为。(一)侮辱他人的行为。行为的主要手段是(1)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说的暴力只是侮辱的手段。例如,用粪便泼人,用墨水涂人,强行剪头发,强迫别人做侮辱人格的动作等,不是殴打,而是伤害健康的暴力。如果行为者故意伤害他人的健康和行为,应以伤害罪论处。(2)用语言侮辱,用恶意的语言嘲笑受害者,骂人,当众丑陋,无法忍受,口头传播受害者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3)文字侮辱,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其他公开文字等泄露隐私,诽谤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二)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在第三方甚至所有人面前或使用不特定的人或大多数人听到的方法来侮辱他人。公然不一定要求受害者在场。只面对受害者侮辱,没有第三者,也不能被第三者知道,不构成侮辱罪。因为只有第三者在场,才能破坏受害者的外部名誉。(三)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具体的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但必须具体,可以确认。在大庭广众中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死者不能成为本罪的侮辱对象,但行为者表面上侮辱死者,实际上应该认定为侮辱死者家属。(四)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虽然有公开侮辱他人的行为,但不严重,只有普通民事侵权行为。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不好,结果严重等情况,如强迫受害者在众人面前爬过自己的跨越,在众人面前撕掉受害者的衣服,给受害者涂上脸,打破鞋子,带着绿帽子在街上游泳,在众人面前威胁受害者吞下粪便等污秽物品,从威胁受害者和尸体接吻,手淫等猥亵行为,公然侮辱他人,造成精神异常或自杀的人,多次侮辱他人,严重损害人格,名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构成本罪的主体。对于在期刊杂志上刊登侮辱、诽谤他人文章的,根据新闻出版署1988年11月24日发布的《期刊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任何期刊违反本规定、刊登侮辱、诽谤他人内容的,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区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非法所得、停止销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定期停止、停业整顿、注销等行政处罚。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直接表现为故意,有目的是贬低他人的人格,破坏他人的名誉。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成本罪。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08人已浏览
171人已浏览
380人已浏览
19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