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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证明担保行为是个人行为的情况下,执行担保人与妻子无关。《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
1、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人的财产是可以同时和债务人的财产一起被执行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在执行阶段申请强制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2、承担一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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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不被执行人,担保人应当以自己的财产担保,妻子签字的,可以成为被执行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经申请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停执行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1、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人的财产是可以同时和债务人的财产一起被执行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在执行阶段申请强制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2、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担保人是不能和债务人同时承担债务的,只有债务人的不足以清偿且债务人无力清偿时,才会执行担保人。
当主合同或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或债务人存在过错或主债权发生变更的,担保人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693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696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702条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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