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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计划工作应当推行诚信计划生育长效机制,落实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与人口和计划工作相适应的机构及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专人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作责任制,确保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经费,并接受卫生和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人口综合治理措施,制定和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的社会、经济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与人口发展有关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征求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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