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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情节严重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算犯罪吗

2021-12-05
不是。《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确立了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根据本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这与《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相呼应。不认为犯罪不构成犯罪,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二)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的。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期限的,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令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四)依照刑法规定告诉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等。,只有当事法院提起诉讼后才能依法处理。也就是说,这五种犯罪是以被害人的告诉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未告诉或者告诉后撤回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死亡,没有意义。(6)其他法律规定免除刑事责任的。一个人的行为虽然按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但由于某些情节或特殊情况,其他法律规定免除刑事责任的,不予追究。刑事诉讼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二)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的; (特赦令免除处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除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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