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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具体的减刑假释案件的程序如下: 1.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 2.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3.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4.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死缓减刑程序对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的规定:最低服刑时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年。也就是说,无论如何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都要服满至少二十年的徒刑。
减刑程序如下: 1、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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