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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通过诉讼途径难问题分析

2022-10-28
农民工通过诉讼途径追薪难分析1、诉讼主体的不确定。建筑领域中各种层层转包的不规范行为,使农民工不知道应找谁要工资,而没有明确的被告,必然导致农民工在进行诉讼时所面临的困惑。《劳动法》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定书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不是终局程序,而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都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又是实行二审终审制,这样会使案件拖得旷日持久,不利于农民工维权,既增加农民工的花费,也增加了用人单位花费和人力,又浪费了国家的诉讼资源。2、农民工举证难。建筑领域的农民工,多数是经亲友、同乡、熟人介绍的,与建筑企业或者包工头之间基本不会签订用工合同,在雇主未与其进行结算出具凭据前,一般情况下对雇主的欠薪行为只能忍而让之。农民工一无用工合同、二无欠薪依据,只能依靠人证诉至法院,而这些证人一般肯到庭的寥寥无几,能到庭作证的基本是民工的亲友、工友,这种有利害关系的证言在法律上的效力又不足,所以举证成了农民工诉讼的障碍,农民工常因证据不足而承担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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