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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由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
必须按照普通程序补交诉讼费。如果转普通程序补交诉讼费不补交诉讼费,法院可能会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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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什么程序法院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有两种情况:1、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可以转为普通程序。 2、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第一次追问:这个问题是这样子的,好的哈哈哈哈 第一次回复:是的,这个问题我是这样想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二)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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