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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以: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2条的规定,当事人的原籍常住户口是需要注销的; 2、只有符合本条例第13条规定的前提下,户口才可以在...
不可以:在符合户口迁入地的准入政策的前提下,当事人迁移户口的,必须根据迁入地及迁出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工作人员的要求,交验相应的资料后,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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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迁出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出登记,领取户口迁移证,凭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办理落户手续。根据《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经批准落户的人员,应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迁移登记手续。拥有房屋合法所有权的,在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没有房屋合法所有权的,可将户口挂靠亲友家庭户,也可以在申请人单位集体户、当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租住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或者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其中登记在亲友家庭户或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须经户主或房屋所有人同意。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或职(执)业资格的人员、高校、职业院校毕业生需将户口挂靠在本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上的,须符合第三十二条明确的办理条件或第三十五条中关于毕业生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创业地的办理条件。第四十一条办理户口迁入手续,一般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准。另有文件规定或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二条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时,对于由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或由核准机关直接受理,且手续齐全的,落户办理或迁入核准工作应当场办结;对于须报上一级机关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须报上两级机关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四十四条公民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离婚回原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务工经商、购房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往外省的,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迁出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出登记,领取户口迁移证。
不好说,各地规定不尽相同。比如江西省规定:《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九十条未就(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的,迁出地派出所凭《毕业证书》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原籍派出所凭《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对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取得《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可凭学校有关证明办理迁出、回原籍落户手续。属缓派期期间的,可根据自愿原则,其户口可在学校所在地派出所保留两年。缓派期结束后,仍未办理就业手续的,其户口应迁回原籍。第六十八条对少数原来从农村迁往城镇落户,但在城镇无生活基础,实际居住在农村的人员或下岗的城镇职工,本人要求从城镇迁回农村落户的,经当地乡(镇)和行政村同意,允许其户口迁回农村原籍落户。
我是重庆去年(2006年)的本科毕业生,签了在成都太升南路的一家私营公司,但是由于一些原因没能到公司报到就与该公司解约了。不过当时学校已经把我的户口给迁出了,给了我一张重庆迁往成都的“户口迁移证明”,而不幸的是“户口迁移证”又被我弄丢了!现在我想在重庆这边把我的户口转回原籍,不过重庆这边不给予办理,理由是我的户口已经不在重庆学校这边的派出所了,而我手上又没有那张重庆迁往成都的“户口迁移证作”作为没有入户成都的凭证。事实上我的的确确又没有入户成都,于是需要成都太升路派出所给我出个未入户证明。上个星期我托朋友拿着我在重庆派出所开的“户口迁移证存根”到成都太升路派出所办理该“未入户证明”,不过他们不给予办理,要让我的原单位出个″档案未接收″的证明。然而我原单位(四川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是私营企业,没有接收档案的权力。于是到成都市人才市场,但是他们也不给我出“档案未接收证明”。我想问一下该怎么在成都的派出所出此“档案未入户证明”好让我的户口转回原籍?这其中还有其它什么程序没有? 1、“户口迁移证”你先作遗失登报;2、之后拿登报遗失证明要求原派出所补办;3、但之前要去与原派出所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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