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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两者所不同的主要表现在客观特征上,非法采矿罪是违反矿产资源法,在无证的情况下所实施的非法采矿,或者进人国家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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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1款),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非法采矿,即无证开采。非法采矿包括四种情形:(1)无证采矿的行为,即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的。(2)擅自进人国家规划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他人矿区采矿的行为。(3)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行为。(4)“越界采矿”的行为。所谓“越界采矿”,是指虽持有采矿许可证,但违反采矿许可证上所规定的采矿地点、范围和其他要求,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进行非法采矿的行为。二、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几年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非法采矿罪刑期条文如下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343条规定: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构成要件主要分为四个部分: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矿产资源,是指在地质运动过程中形成的,包含在地壳中,可用于生产、生活和各种矿物质的总称。包括各种固体、液体或气体金属、非金属矿产、燃料矿产和地下热能。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非法采矿采矿,破坏矿产资源。3、主要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一般限于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国有、集体或乡镇矿山企业做出非法采矿决策的领导和主要执行人员,以及聚众非法采矿的煽动、组织、指挥和个体采矿人员。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是故意的。其主观目的是获取矿产品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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