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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使用...
1、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执行。接受申请的法院在本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本着互惠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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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域范围内有法律效力,在这个地域范围内,任何人犯罪,就可以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超出了这个地域范围,刑法就不适用了。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关于地域效力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我国刑法。这里所说的“领域内”,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具体包括:1.我国国境线以内的陆地;2.国境线内的河、海、江、湖等水域(包括同外国之间界水的内部分和领海);3.前述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间。概括地说,我国领域就是我国的领陆、领水和领空。在这一范围内发生的犯罪行为,无论任何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应当按照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犯罪的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由于犯罪情况的不同,有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地是在同一个地方,如盗窃、抢劫等,实施犯罪的地方往往也是获得财物的地方;有的犯罪,行为实施地和结果产生地是在两个地方,比如在一地实施了诈骗行为,造成另一地被骗方财产上的损失。对于这后一种情况,只要其犯罪行为或者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境内,就可以依照我国刑法予以追究。当然,任何事情都不可能是绝对的。有些触犯我国刑法的行为,虽然发生在我国领域内,但综合考虑国家的整体利益,不予追究或不适用我国刑法。但是,这些情况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即属于前面所说的法律规定除外的情况:如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这一规定,主要是对外交人员的刑事豁免,是各个国家普遍遵循的一个原则,因此是对等的。各国刑法作这样的规定,目的是更好地保护本国的外交人员,便于其执行公务。这一规定,不是说外交人员可以不必遵守所在国的刑法,而是说外交人员触犯所在国的刑法时,其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经过两国协商,可以由本国追究其责任,也不排除由犯罪地国进行追究。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如香港、澳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为了执行“一国两制”的方针,依据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不在香港和澳门实施。
根据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我国刑法有权管辖,但是,这种管辖权是有一定限制的:一是这种犯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必须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当然,要实际行使这方面的管辖权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因为犯罪人是外国人,犯罪地点又是在国外,如果该犯罪人不能依法引渡,或者没有在我国领域内被抓获,我国就无法对其进行刑事追究。但是,如果刑法对此不加以规定,就等于放弃自己的管辖权。因此,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在法律上表明我国的立场,这对于保护我国国家利益,保护我国驻外工作人员、考察访问人员、留学生、侨民的利益是完全必要的。
1、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执行。接受申请的法院在本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本着互惠的原则,依照本国的司法程序协助执行我国的法律文书。如果某个国家未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与我国也没有互惠关系,或该国法律不允许外国人直接向该国法院申请执行,我国当事人就不宜采用申请执行的办法。 2、由人民法院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如果我国和被执行人所在国或其财产所在地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有司法协助的内容,我国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条约的规定,向该国法院提出承认和执行我国法律文书的请求。一般说来,该外国法院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国际条约和其国内法的规定,承认并执行我国的法律文书。如果没有两国间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关系,他们没有义务执行我国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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