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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行政复议的机关一般是教育局。教师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诉日起进行处理,逾期未做出处理的,其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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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主要针对具体的行政行为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行政处罚是行政复议范围内最重要的具体行政行为。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等证书变更、暂停、撤销的决定不服的。这种证书通常是行政相对人从事某一职业的前提。4、行政机关对确认房地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根据法律规定,这些房地产主要是指土地、矿产、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扣相应的刑期。
学校里面的老师,教师资格证行政复议的回答,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根据《征管法》、《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规定,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仅限于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税务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主要包括: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1.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2.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及代征。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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