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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贩卖毒品罪未遂和贩卖毒品罪一样都会根据法律规定受到惩罚,目前我国的通说都认为贩卖毒品罪是一种行为犯,所以此罪的既遂不以产生具体实际的损害...
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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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贩卖毒品罪申请取保候审与其他犯罪行为一样,只要符合条件即可办理。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贩卖毒品罪既遂与未遂的界定: 实践中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未遂情况可具体区分如下: 1、最典型的贩卖毒品是低价购进高价卖出以赚取利润的行为。此时,行为人低价购进即是以销售为目的收购毒品,则行为人开始为购进毒品与出售者联系、商谈即为着手,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获取毒品的是未遂,相反已经获取毒品就是既遂。行为人在已经获取毒品后,无论是否联系买主,是否将毒品再贩卖出去均不影响既遂的成立,仅属于量刑时考虑的情节。 2、单纯出售毒品的情况。这包括销售自有、家传的毒品,或销售以盗窃、抢夺、诈骗等非购买方式获取的以及前述无法证实是以贩卖为目的购得的毒品的情况。单纯出卖毒品的,开始就出卖毒品与买主联系、商谈为着手,毒品转移给买方为既遂,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完成毒品转移的是未遂。 3、不知是假毒品而进行贩卖,包括出售或为销售目的购买的。这种情况属于对象认识错误的不能犯,即尽管行为人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甚至从外观上看,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但由于贩卖的对象不是真毒品,无论如何都无法对客体造成实际损害,此种情况当属于未遂。
一般情况下,销售毒品的既遂与否,以毒品是否进入交易环节为准。未遂的,参照既遂从轻处罚。以销售为目的购买毒品的,或者有证据证明以销售为目的持有毒品的,或者有证据证明以销售为目的购买或者持有毒品的行为人已经达成毒品交易意见,尚未转让毒品或者转让毒品的,视为贩卖毒品的既遂。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十四岁以下十六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十四岁以下十六岁以下的人,一般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刑法》规定了以下处罚范围: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如何,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给予刑事处罚。贩卖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销售鸦片超过200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超过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销售鸦片不足200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足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第三、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使用、教唆未成年人销售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销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多次销售毒品,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毒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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