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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上,应该正确把握高利转贷中的高利。具体而言,只要行为人出于转贷牟利的目的,将其从金融机构套取的信贷资金转贷给他人,且在支付利息后仍有盈...
以转售利润为目的,将金融机构的信用资金转售给他人,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立案追诉:(1)高利贷转售,违法收入在10万元以上的;(2)虽然没有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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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 1、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 2、犯罪主体: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借款人; 3、犯罪客体: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 4、客观要件: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高利转贷罪主体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当前存在一些企业打“擦边球”的现象,即从银行贷出资金后由于未能立即投入使用而成为闲置资金,为了减少利息损失并获取一定利益,这些企业就将贷款所得资金借与他人,并收取高额利息。虽然这些企业在贷款时并未有转贷牟利的目的,但是后来其将贷款擅自借与他人,并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已经和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完全相符,构成高利转贷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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