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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调整事项:

2021-10-28
一、计提的职工工资本年度未实际支付的部分,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增加处理。第二,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三、计提工会经费未实际拨付的,应纳税所得额增加。第四,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工资总额2、5%的,不得在当期扣除(软件生产企业除外),增加应纳税所得额。5、业务招待费60%未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的,增加发生额40%;发生额60%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的,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确定:首先计算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金额和实际发生金额的60%,然后与这两个数字进行比较,根据哪个数字低来确定扣除限额。业务招待费纳税增加=实际发生数-孰低数。六、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直接捐赠给受赠单位,不得税前扣除,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七、个人商业保险不得税前扣除,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八、超标准列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超过部分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相关法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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