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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应用,纳入施工企业、开发企业和监理单位业绩考核,加强对散装水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应用,纳入施工企业、开发企业和监理单位业绩考核,加强对散装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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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编制散装水泥发展专项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新建、改建、扩建的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当地的城乡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落实交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对专用车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运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确需在限制、禁止的路段或者区域通行、停靠的,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手续。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情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噪声和粉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废水排放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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