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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第一条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律师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查询立案信息。辩护律师查询时,...
死刑审查不合格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判。在死刑审查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向最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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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理对象是特定的。该程序仅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的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执行2年的案件。只有死刑案件才需要办理死刑复查手续。未判死刑的案件需不需要经过这个程序。这种审理对象的特定性使死刑审查程序不同于普通审判程序-一审和二审程序,也不同于另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2的双曲馀弦值。2的双曲馀弦值。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一般刑事案件经过一审、二审程序后,判决具有法律效力。而死刑案件除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只有经过复核并核准的死刑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从这一意义上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制的一种例外。3、所处诉讼阶段特殊。死刑复核程序的进行一般是在死刑判决出来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相比之下,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时间在起诉后、第二审判决前的审判监督程序在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4、批准权具有专属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进行死刑复查的机关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其他审判程序与此不同:一审案件的任何级别的法院都可以审判的二审案件中级以上的法院都可以审判的再审案件的原审判和原审判以上的法院都可以审判5。程序启动具有自动性。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启动遵循无视原则:只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自诉,人民法院才能启动第一审程序的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或被告人,自诉人提起上诉,人民法院才能启动二审程序。5、死刑审查程序的启动不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抗诉,也不需要当事人提起自诉或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完毕或一审后,法定上诉期间或抗诉期间被告人未提起上诉。检察官未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自动向高级人民法院提交案件或最高人民法院批准。6。申请研究的方法很特别。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请根据法院的组织系统逐步报告,不得越级报告。
死刑复核的结果是: 1、原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批准; 2、原判处被告人死刑没有错,但具体认定的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批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
死刑复核结果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予以核准;认定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的,应当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的,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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