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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降低工程质量及安全标准。...
建设单位是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建设工期,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质量管理部门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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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主管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其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的监督工作。市、州和县XX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其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相关工作。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二)询问被检查的单位、利害关系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A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文件和资料;(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和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时,责令改正;(五)发现有安全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并撤出危险区域人员;(六)对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可以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七)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监理单位应当在签订监理合同后15日内,将监理合同报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配齐人员和设备,设立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建立监理管理制度,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变更合同中约定的监理人员,并保证监理人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项目监理工作,确保对工程的有效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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